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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冯绍龙与银中海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绍龙,深圳市银中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冯绍龙,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九江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银中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谷志浪。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冯绍龙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银中海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银中海电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3)39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绍龙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拍卖(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银中海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