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沈俊与孙初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孙初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沈俊。被告:孙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俊诉被告孙初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