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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树芝与李灵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芝,李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赵树芝,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灵,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灵所有的位于颍上县六十铺镇嘉铭花园小区10号楼2单元304室住房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艳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