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教师。委托代理人:赵红梅,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职工,现住滦县新城明亮园6-2-201。委托代理人:郝桂忠,滦县盐业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闫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3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38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600元,退还上诉人闫某。审 判 长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