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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初字第3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大连金祥嘉熙投资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太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清博、董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祥嘉熙投资有限公司,辽宁金太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清博,董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初字第3737号原告大连金祥嘉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辽宁金太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清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清博。被告董蕾。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祥嘉熙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金太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清博、董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宁金太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清博、董蕾名下的银行存款52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张某所有的房屋一套、张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郑某所有的房屋一套、孙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祥嘉熙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辽宁金太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清博、董蕾名下的银行存款52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张某所有的房屋一套、张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郑某所有的房屋一套、孙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福代理审判员  孙慧明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贵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