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徐常会与陈涛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常会,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徐常会,居民。被执行人陈涛,成年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常会与被执行人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成军的存款347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祥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