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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罗文朝、戴瑞舫等与徐安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文朝,戴瑞舫,戴瑞静,徐安清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39-1号原告:罗文朝。原告:戴瑞舫。原告:戴瑞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建东、郑跃。被告:徐安清。本院在审理(2014)温瑞商初字第4299号即原告罗文朝、戴瑞舫、戴瑞静为与被告徐安清、第三人戴振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安清对温州永宁置业有限公司吴桥村改建项目部享有的全部投资权益。现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安清享有的温州永宁置业有限公司吴桥村改建项目部的全部投资权益(含投资款、吴桥村项目退还款、投资分红等,被告徐安清占项目部投资份额10%)。(保全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