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楚雄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楚雄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东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21744268-6。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鹿城北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21744151-X。法定代表人李天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799号楚雄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楚雄鹿城大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45406.9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玲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艳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