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薛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薛连川、马凤(实习律师),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嵇某。委托代理人:魏丽华,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永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薛连川、马凤,被告嵇某及委托代理人魏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在潍坊学院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育有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不顾家庭、不顾孩子。2013年3月21日,被告以回娘家的名义离家,原告亲自接回。同年12月9日被告再次无故出走,并带走家中值钱财物,遗弃孩子,期间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至今未归。孩子现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维持必要,为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利益。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嵇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正如原告所说,双方在婚前自由恋爱达五年之久,经过充分了解,不存在草率结婚的情形。婚后又为原告生下活泼的儿子,一家生活幸福美满,因为原告在婚内与其他女性发生并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被告伤心。孩子出生后因为自己全心全意照顾孩子,基本上没有外出工作,对家庭付出很多,因原告是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考虑到孩子的感受,为使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也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永泰花园901室房;车号为鲁D×××××号本田轿车一辆;房地产相关收益;原告向被告父母借款41万元等应予分割。但考虑孩子年仅三岁,还是不愿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在大学期间相识并自由恋受,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3年3月21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不久被告被原告接回,同年12月9日被告再次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多年后登记结婚,双方之间已进行了充分了解,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程度。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同时,孩子年龄较小,双方应当对孩子未来的身心健康成长负责,如果双方能够妥善处理家庭婚姻矛盾,双方仍可能有较好的婚姻前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永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