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鲁伍平、郑华珺与广州市番禺海印体育休闲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海印体育休闲有限公司,鲁伍平,郑华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海印体育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邵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希,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伍平,住湖北省天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华珺,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其通、伍伟良,均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番禺海印体育休闲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学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的全资子公司,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在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印中心21-32层,而非番禺区,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实际经营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3号写字楼5栋103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