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熊晓露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晓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晓露,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分公司集团客户部“沃易得”项目负责人,住重庆市綦江县文龙白玉街4号4单元4-4。因本案于2014年5月21日投案(当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4)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晓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1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寇继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晓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熊晓露利用其担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分公司集团客户部“沃易得”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多次从公司领取了共计91部苹果5S手机(共计价值451360元),后非法出售给张某某,所获赃款426900元被其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一空。2014年5月21日,熊晓露在民警的劝说下,主动向上海警方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出库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殷某、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熊晓露的供述及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晓露作为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手机领出后占为己有,共计价值4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熊晓露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单位财物,并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熊晓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晓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熊晓露退赔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分公司451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彦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张鼎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伏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