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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靖平诉被告王国军、唐晓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靖平,王国军,唐晓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马靖平。被告王国军。被告唐晓平。原告马靖平诉被告王国军、唐晓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百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