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靖平诉被告王国军、唐晓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靖平,王国军,唐晓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马靖平。被告王国军。被告唐晓平。原告马靖平诉被告王国军、唐晓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百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