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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戴旻与上海上德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旻;上海上德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209号原告戴旻,男,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曹文慧,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上德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冯长革。委托代理人张何心,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文波,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旻与被告上海上德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单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