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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姜,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4)2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李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向西路99号经营深圳市罗湖区欢乐缘向西商店。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店内销售假药。2014年9月16日,民警对欢乐缘向西商店进行搜查,在该店玻璃柜以及储物柜内查获12盒双效伟哥、6盒性黄金、9盒蚁力神、12盒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蓝色菱形药品、印有“pfizer”)、7盒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蓝色菱形药品、印有“VGR100”字样)、12盒VIAGRA、5盒极品三鞭宝、6盒阴茎增大丸、11盒持久速勃延时片、4盒伟哥增长素、4盒乾隆补肾丸、1盒硬功夫、9盒双效伟哥超级延时胶囊、9盒金枪不倒等疑似假药。经鉴定,查获的12盒双效伟哥、6盒性黄金、9盒蚁力神、5盒极品三鞭宝、6盒阴茎增大丸、4盒伟哥增长素、4盒乾隆补肾丸、1盒硬功夫、9盒双效伟哥超级延时胶囊、9盒金枪不倒属于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系假药。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涉案假药;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记账卡、欢乐缘向西商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杨某某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情况说明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坦白;其经营的小店有营业执照,属小本经营;涉案的假药数量少,获利较小;本案是民警直接查获,之前其未受到相关处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上述假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玉霞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沈斯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