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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庆阳与徐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阳,徐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李庆阳,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徐金才,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阳与被告徐金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金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庆阳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金才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庆阳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