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庆阳与徐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阳,徐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李庆阳,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徐金才,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阳与被告徐金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金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庆阳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金才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庆阳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