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国松与安徽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松,安徽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李国松,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大厦A幢411室。法定代表人:陆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国松诉被告安徽省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戴金权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