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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1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同峰与被执行人王振群、邓少林、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4)昆执字第1251-1号申请执行人李同峰,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王振群,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安国市。被执行人邓少林,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钢十四中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同峰与被执行人王振群、邓少林、包钢育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已将被执行人银行帐号冻结,双方同意和解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包昆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