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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55年4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俊刚,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54年5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