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55年4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俊刚,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54年5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