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韦月芬、罗桂美等与李应宏、李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月芬,罗桂美,梁朝军,李应宏,李敏,李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韦月芬。申请执行人罗桂美。申请执行人梁朝军。被执行人李应宏。被执行人李敏。被执行人李永超。申请执行人韦月芬、罗桂美、梁朝军与被执行人李应宏、李敏、李永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应宏、李敏、李永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应宏、李敏、李永超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韦月芬、罗桂美、梁朝军支付履行款22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和执行费246元,但被执行人李应宏、李敏、李永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永超和李应宏及其妻子邓智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永超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县支行营业部账号62×××14内的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李应宏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县支行营业部账号62×××19内的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三、冻结邓智秋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县支行城中分理处账号62×××19内的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