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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贵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健,曾用名“周剑”,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池州市贵池区,住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9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文广,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姚志军,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健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健及其辩护人周文广、姚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周健对受害人陆某某谎称其系合肥陆军军官学院教务处长,可以通过关系让陆某某之子陆某进入合肥工业大学学习。之后,周健以各种借口骗取陆某某人民币12.5万元。期间,周健又称其调至北京给总参领导当秘书,可帮助让陆某进入解放军体育学院上学且有军籍。又以体检、面试等理由让陆某某向其汇款,骗取陆某某人民币31.5万元。2014年7月,周健从网上购得一份伪造的解放军体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寄给陆某某。陆某某发现该通知书系伪造,遂报案。指控认为,被告人周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健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周文广、姚志军辩护称,周健假冒军人身份系爱慕虚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部分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健系原合肥炮兵学院(现已更名为陆军军官学院)地方委培生,无军籍。2011年6月,周健从该校毕业。按照军队院校地方委培生就业规定,军队不负责安排工作。因周健曾就读于军队院校,本人又对外谎称其为陆军军官学院的团级干部,其军官身份被户籍地周边群众所认可。2014年3月,周健对受害人陆某某称可通过关系让陆某某之子陆某上合肥工业大学读书,但需花钱作为活动经费。之后,周健以各种借口共骗得陆某某人民币12.5万元。2014年4月,周健对陆某某谎称其已调动至北京解放军总参谋部工作,可帮陆某上解放军体育学院且拥有军籍。陆某某同意后,周健又以面试、体检、盖章需花钱打点为由,再骗取陆某某人民币31.5万元。2014年7月,被告人周健将一份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学院录取通知书”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陆某。陆某某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经电话联系招生学校,遂发觉被骗。案发后,被告人周健家属书面表示将借给陆某某的3万元作为周健退赃款,不再向陆某某主张债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健供述,受害人陆某某陈述,证人陆某、姜某、周某、张某、陈某、查某、方某证言,陆军军官学院关于周健身份的证明,伪造的军官证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银行凭条,手机短信、微信提取照片,银行卡交易记录,归案说明,承诺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健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周健非法所得人民币41万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其才审 判 员  余莉玲人民陪审员  徐金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小娟附本案适用的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