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国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ning),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国良,又名刘小儿,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3)碑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国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截止2013年9月20日租金人民币277809.35元,截止2014年3月26日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3488.32元,律师费14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239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3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律师费合计345997.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239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35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黄建权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拯文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1月12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折小军审判员:黄建权、徐鹏记录人:雷晓妍评议如下:黄:本院在执行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3)碑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国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截止2013年9月20日租金人民币277809.35元,截止2014年3月26日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3488.32元,律师费14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239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3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律师费合计345997.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239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35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履行完毕。我的意见,终结执行。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同意终结执行。折: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评议结果: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