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星科工业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丰粤铝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星科工业毡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丰粤铝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4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星科工业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太平雷边平盛路东侧土名“大头片”厂房。法定代表人梁国亨。委托代理人谢冠雄,系原告员工。被告佛山市丰粤铝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宝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星科工业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丰粤铝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星科工业毡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