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胡仲燕与路奎相、李溪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3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奎相,原空军后勤学院副院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溪芬,民政局医院退休职工,系路奎相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仲燕,民政局医院退休职工。上诉人路奎相、李溪芬因与被上诉人胡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奎相、李溪芬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路奎相、李溪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路奎相、李溪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93元减半收取为3546元,由上诉人路奎相、李溪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代理审判员 陈 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