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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李浩诉高树广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高树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李浩被执行人:高树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一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树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树广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树广在银行的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社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