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李浩诉高树广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高树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李浩被执行人:高树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一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树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树广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树广在银行的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社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