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邹秀莲等八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秀莲,刘伟华,袁春朋,王沂三,唐小红,王大朋,李兴田,王须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131号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杨作沛。被告:邹秀莲。被告:刘伟华。被告:袁春朋。被告:王沂三。被告:唐小红。被告:王大朋。被告:李兴田。被告:王须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邹秀莲、刘伟华、袁春朋、王沂三、唐小红、王大朋、李兴田、王须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诉讼费63元,由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陈清寒审 判 员 王正光人民陪审员 丁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