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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杨中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60号罪犯杨中海,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6日作出(2000)广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中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3129.40元。2003年6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3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6年1月26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3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8年4月1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犯应于2016年9月9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中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111分,月均4.83分,2014年8月列为六级残犯,该犯未履行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中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中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3年6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