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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4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姜仁山与唐小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仁山,唐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482-2号申请执行人姜仁山。被执行人唐小五。申请执行人姜仁山与被执行人唐小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邮开民初字第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唐小五欠姜仁山5.5万元,唐小五自愿于2015年2月12日前偿还2.5万元,余款3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二、如唐小五有一期未按上述还款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则姜仁山有权就全部金额(已履行的除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唐小五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唐小五欠姜仁山55590元,于2015年3月30日还10000元,于2015年7月1日还15590元,余款30000元自2015年8月起,前6个月按2000元/月,后6个月按3000元/月偿还。二、如有一期未按上述条款履行,则一次性强制执行。三、本案执行费730元,由唐小五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毛国平执行员  沈双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