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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杨×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48号原告赵××,女,1984年3月1日出生。被告杨×1,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原告赵××与被告杨×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杨×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杨×2于2007年2月16日出生,二女儿杨×3于2009年6月9日出生。因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婚姻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我和孩子漠不关心,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实在无法再维持,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杨×2和杨×3均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5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上述费用均给付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3、判令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的楼房的一半归原告所有;4、判令夫妻共同债务33000元由被告偿还;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在老家结婚,婚后来北京打工,我与原告结婚已经九年了,感情一直很好,没有什么矛盾。刚来北京时我挣钱也不多,2010年原告跟我提出要求买房,但是当时我们的经济能力还达不到,为了原告高兴我们买了房子但欠了好多钱,当时说原告挣钱供家里花销,我挣钱还钱,我也没有乱花,而且还有两个孩子,我与原告本身感情没有问题,就是金钱上有一些误会。经审理查明:赵××与杨×1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共育有二女,分别为杨×2(2007年2月16日出生)、杨×3(2009年6月9日出生),婚后两人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现赵××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同诉称。庭审中,杨×1表示其在南口工厂做机械加工,月工资3000元左右,赵××表示其在一个工厂工作,月工资4000元左右。原、被告表示其于2012年在老家购房一套,面积在92平米左右。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复印件、暂住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赵××与杨×1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夫妻两人一起共同生活达九年之久,并且二人已育有两女,二人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经济问题,考虑到双方的矛盾并不深,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理解,化解矛盾,以利今后共同生活。现杨×1不同意离婚,本院亦认为应给予双方时间修复感情裂痕。故对于赵××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