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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杜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事由:拟民事判决书稿主送:当事人抄送: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冠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杜某,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代理人司恩峰,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许某,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杜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原告委托代理人司恩峰、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许梦娜。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甚至打架,根本不能建立夫妻感情,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生气现已分居半年多,婚姻实属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原告陪嫁,婚后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扶养费。被告许某辩称,被告请求法庭给予调解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许梦娜,现跟随被告生活。原告的个人财产有:大组合三件、小组合三件、沙发一套三件、碗橱一件、挂衣橱一件、餐桌一张、椅子四把、茶几两张、电视一台、空调一台、冰箱一台、太阳能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九床。以上事实,有本院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态度,逐步加深夫妻感情,即便是生活中偶有矛盾和分歧,也应当求同存异,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而不宜采取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原、被告已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女,双方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以与被告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