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天新与于文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新,于文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86号原告:陈天新,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于文学,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67586812-3。负责人:刘松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新与被告于文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陈天新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骆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