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常虹与张文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虹,张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法执字第129号申请人常虹,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张文庆,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常虹与张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虹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文庆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常虹与张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凤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