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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