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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告彭志勇与被告王祝山、叶琳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彭志勇,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祝山,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被告叶琳,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原告彭志勇诉被告王祝山、叶琳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志勇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被告王祝山数次向原告借款,至今已欠本息计866000元,原告现诉请两被告归还欠款866000元并支付2014年12月11日之后的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有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志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6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