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建伟与刘运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伟,刘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赵建伟,男,回族,住东明县西关店子村。被执行人刘运生,男,汉族,住东明县东新农场。申请人赵建伟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运生共欠申请人赵建伟受让李玉文的债权转让本金132318.36元,其中被执行人刘运生已还64500元,下剩本金67818.36元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刘运生共欠申请人赵建伟受让郭丽君的债权转让本金18000元,截止2013年6月26日共偿还本金12864元,共产生利息15134.52元,下剩本金5136元及2013年6月26日之前的利息15134.52元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3年6月2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月息8厘计息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3元,但被执行人刘运生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运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运生银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逯 鸣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刘朝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仪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