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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凤孩与李海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孩,女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女。申请执行人李强,男。申请执行人李会霞。被执行人田建杰,男。被执行人田俊杰,男。被执行人田俊龙,男。被执行人田俊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晋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田俊杰、田俊龙、田俊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田建杰、田俊杰、田俊龙、田俊宏银行存款278033元,其中田建杰83409.90元、田俊杰83409.90元、田俊龙83409.90元、田俊宏27803.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以上四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亚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