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凤孩与李海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孩,女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女。申请执行人李强,男。申请执行人李会霞。被执行人田建杰,男。被执行人田俊杰,男。被执行人田俊龙,男。被执行人田俊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晋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田俊杰、田俊龙、田俊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田建杰、田俊杰、田俊龙、田俊宏银行存款278033元,其中田建杰83409.90元、田俊杰83409.90元、田俊龙83409.90元、田俊宏27803.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以上四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亚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