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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鲁斌与李曼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斌,李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鲁斌,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户民初字第01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孩子2014年度上半年抚养费21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0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 行二○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