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审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徐明鄂、许美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明鄂,许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执审字第118号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凤池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5698-X。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李海燕。被执行人徐明鄂,曾用名徐福响。被执行人许美花。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6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徐明鄂、许美花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5月25日立案、调查,2014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4年6月30日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6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55308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德化县盖德镇农村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徐明鄂、许美花至今未缴纳,且在法定期限内没申请复议、没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依法行政。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徐明鄂、许美花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6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申请复议、没提起诉讼也没主动履行,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6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徐明鄂、许美花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55308元及滞纳金。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陈千钟代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