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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申雯琪与重庆巧巧教玩具有限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雯琪,重庆巧巧教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88号原告:申雯琪,女,2009年6月1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荣平,女,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申建,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重庆巧巧教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雯琪与被告重庆巧巧教玩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雯琪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雯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雯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申雯琪负担。审 判 长  龙 静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建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