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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9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平与颜世超、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078号原告::刘平,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龙绍雄,原告的姐夫,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特别授权。被告:王建,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颜世超,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与被告王建、颜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4.00元,减半收取为3797.00元,由原告刘平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