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郝文奎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王家磨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王家磨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1405号原告郝文奎,男,1967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凤才,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心刚,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王家磨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王家磨村。法定代表人张泽明,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文奎诉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王家磨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奎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 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雅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