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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复执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甸支行与南通金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复执字第00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甸支行,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石甸人民路8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184180-3.法定代表人周亮,行长。委托代理人陆书兵,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南通金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良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甸支行与南通金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一、被告南通金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甸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8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9.843023万元(计算至2012年1月20日),合计人民币509.843023万元。二、原告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甸信用社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9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4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0488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金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三次拍卖流拍后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变卖,但变卖流拍。现因被执行人欠工人工资154万余元未能执行到位,需时间组织本案申请执行人、工人工资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三方协商处理,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到位。现尚未执行到位本金480万元,利息人民币29.843023万元(计算至2012年1月20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8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3045元,合计人民币5181963.2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淘宝网流拍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因涉及工人工资等事宜,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0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小进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