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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文某与梁某甲、梁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梁某甲,梁某乙,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022号原告:文某,男,1992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梁某甲,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梁某乙,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魏某,女,195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兴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