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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周峰与海盐豪胜标准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海盐豪胜标准件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周峰。委托代理人:肖福良。被告:海盐豪胜标准件厂。代表人:易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诉被告海盐豪胜标准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峰撤回对被告海盐豪胜标准件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8元,由原告周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