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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县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先双与姚俊芳、高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双,姚俊芳,高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王先双。委托代理人赵桂香,系原告之女。被告姚俊芳。被告高妍。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姚俊芳、高妍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双撤回对被告姚俊芳、高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王振力审 判 员  牛少广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