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先双与姚俊芳、高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双,姚俊芳,高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王先双。委托代理人赵桂香,系原告之女。被告姚俊芳。被告高妍。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姚俊芳、高妍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双撤回对被告姚俊芳、高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王振力审 判 员 牛少广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