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行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某与某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孙某乙,某乙公司,孙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曲行初字第18-22号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胡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某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俞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第三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乙。委托代理人王亚。第三人孙某乙。第三人孙某甲。委托代理人朱玉冰。委托代理人李国全。原告侯某诉被告某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某乙公司、孙某乙、孙某甲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需要协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洪标审 判 员  于 冰人民陪审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席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