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杜庆华、吴先伟不服濮阳县五星乡政府拆除蘑菇棚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花,吴先伟,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濮行初字第27号原告杜庆花。原告吴先伟。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县五星乡。法定代表人朱晓瑜,乡长。委托代理人靳世涛,该乡工作人员。原告杜庆花、吴先伟诉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拆除蘑菇棚行政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花、吴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丽君审判员 苏景民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