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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洋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荣妙彦与被告王伟科、薛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妙彦,王伟科,薛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荣妙彦,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委托代理人杜隽,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科,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委托代理人全小红,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莹,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系被告王伟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妙彦与被告王伟科、薛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妙彦自愿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妙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忠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