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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晓东与沈阳市文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东,沈阳市文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沈阳市文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晓东欠款1128961.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9632元、案件受理费14961元,执行费13689.61元等共计1187243.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储蓄单位的存款1187243.6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二、如被执行人帐户上的金额不够执行标的款,则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评估作价拍卖或变卖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朋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