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季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刑二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4)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季某在其经营的游戏厅内,摆放19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参与赌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季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某承包经营位于本县合德镇的某游戏厅。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季某在游戏厅内,摆放了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6台、斗地主游戏机3台、海洋之星小鱼机2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其中海洋之星小鱼机可同时供5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其共设置赌博机台数为19台。被告人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缴纳人民币390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季某的供述;2、证人黄某、陈某、栾某等人的陈述;3、盐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且相互印证,足可证明本案所涉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本案所涉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季某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及组织、帮助、服务赌博行为的活动。如因此被行政处罚,即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红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