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宁承忠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承忠,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宁承忠,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承忠与被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承忠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承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承忠撤回对被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起诉。案件诉讼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宁承忠承担。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花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